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、非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共出台文件:
一、[1992]价费字625号文件
二、国资办发[1997]53号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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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,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,本着“ 优质服务、合理收费 ” 的原则,我机构按国家物价局、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[1992]价费字625号文件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》、国资办发[1997]53号文件“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意见”第三条为收费依据(上市及合资合作项目除外)
[1992]价费字625号文件资产评估收费计算标准如下:
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:
档次 评估值(万元) 差额计费%
1 100以下(含100) 0.6
2 100以上—1000(含1000) 0.25
3 1000以上—5000(含5000) 0.08
4 5000—10000(含10000) 0.05
5 10000以上 0.01
注:计算方式(假设委估资产价值12000万元)
100万元以下部分: 100×6‰=0.6万元
100万元-1000万元部分: 900×2.5‰=2.25万元
1000万元-5000万元部分: 4000×0.8‰=3.2万元
5000万元-10000万元部分: 5000×0.5‰=2.5万元
10000万元以上部分: 2000×0.1‰=0.2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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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: 8.75万元 (假设委估资产价值12000万元)
二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(国资办发[1997]53号文件)“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意见”第三条,在国家物价局、国有资产管理局[1992]价费字625号文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.5-2.5倍。